为使无购房资格人员获得购房资质、促成交易以及帮着房屋买卖双方违规减免税款,牛某伙同他人分别向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高某以及税务人员傅某行贿共计39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76万余元。一审获刑一年半后,牛某上诉。鉴于牛某在二审期间补缴了部分涉案房屋税款,近日二中院终审以行贿罪改判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为成功促成交易 多次行贿
牛某原是北京金旺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书认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牛某在担任房地产中介人员期间,为使丰台区镇国寺北街的三处房屋在购房人无购房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过户,促成交易,向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高某(另案处理)进行请托,由高某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核房屋过户材料的职务便利,违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牛某因此给予高某等人好处费共计9万元。
2012年,牛某为使丰台区星河苑等7处房屋违规减免税款,伙同于某(另案处理)给予本市丰台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主任科员傅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30万余元,由傅某利用其审核房屋纳税申报材料、出具缴税发票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上述7套房产减免税款,造成国家损失共计76万余元。鉴于牛某系自首等,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牛某提起上诉。
案发后补缴税款 终获改判
“我行贿是为了促成交易、收取佣金,我个人没有拿到任何好处。”昨天开庭时,牛某对其行为十分后悔,并称案发后家人替其补缴了部分房产的税款共计55万余元,希望法庭能判处他缓刑。牛某的辩护人称,如法院改判缓刑,牛某出狱后可积极帮助国家继续追缴尚未缴纳的税款。
检方指出,一审判决正确,但在二审期间,牛某的家人替其补交三处涉案房产的税款,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不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且需要社区的配合,建议法庭先到社区调查。休庭20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终审以行贿罪改判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高某、丰台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主任科员傅某,此前已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