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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一封家书》被擅改 作者李春波获赔30万

2018-11-20 15:22 千龙网

来源标题:歌曲《一封家书》被擅改 作者获赔30万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周蔚)因认为创作的歌曲《一封家书》未经许可被使用,李春波将云南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侵权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云南俊发公司向李春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6700元。

李春波诉称,云南俊发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创作的《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将该视频在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用于宣传促进其楼盘销售,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而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中擅自发布上述视频,与云南俊发公司共同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云南俊发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歌词均是书信常用语,而非李春波创作的专有词汇,此外,视频与《一封家书》创作的时代、传达的情感等不同,曲谱也有所不同,故不构成侵权。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由用户上传,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视频歌词与《一封家书》歌词均采用了家书的格式,开头和结尾处部分歌词相同。同时涉案视频歌词在原有歌曲独创性表达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对原歌词的改编。在曲谱部分,起音、落音、骨干音以及旋律均基本相似,歌曲风格、旋律走向亦相似,构成对《一封家书》曲谱的改编。两者名称相同,且开头结尾歌词相同,曲谱主旋律亦相似,使人听到涉案视频歌曲时便会联想到歌曲《一封家书》。因此,涉案视频词曲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的改编。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歌曲《一封家书》发表于1994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云南俊发公司在其公众号文案中借助歌曲《一封家书》的影响力进行宣传,主观恶意明显。涉案视频点击量高达九万余次,故判定赔偿额为30万元。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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