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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当心四大“雷区”

2026-02-05 05:48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聚会饮酒当心四大“雷区”

春节将至,亲友欢聚一堂,但推杯换盏的欢愉背后潜藏诸多法律风险。北京一中院法官梳理了酒局中与劝酒等相关的共饮担责四大“雷区”,提示大家务必文明饮酒、理性聚会。

强行劝酒 热情不能越法律

余某与几位好友一同聚餐饮酒。席间,在知晓余某患“三高”等疾病不能饮酒的情况下,江某多次举杯与余某交谈,余某做出摆手拒绝的姿势。王某则两次举杯欲喂余某饮酒,第一次余某侧身躲开,第二次酒被喂到嘴里。被多次劝酒、灌酒后,余某出现明显醉意,当晚8时许回家,晚11时许被妻子发现没有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家属将同桌聚餐人员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存在灌酒行为,江某存在劝酒行为,均应承担比其他同桌饮酒人更重的赔偿责任。其他同桌共饮者吴某、孙某看到余某被灌酒、劝酒时未有效制止,未尽到劝诫和照顾义务,应按照各自过失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聚会召集者吴某某明知余某患疾不宜饮酒,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照顾义务,故对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助理段皓、崔傲松提示: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适度饮酒;同时,尊重他人的饮酒意愿和身体状况。强行劝酒、灌酒、未尽安全照顾义务,均可能担责。

照料缺失 放任不管易担责

陆某受邀与钱某聚餐,被劝酒后醉酒。钱某放任陆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陆某撞树,抢救无效身亡。陆某家人起诉要求钱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法院判决认为,陆某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同饮者,未能对陆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在相应责任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经济损失。

法官助理段皓、崔傲松提示:饮酒者因过量饮酒而神志不清、自我保护能力减弱时,共同饮酒人便负有法定的照顾、护送及救助义务。酒局散场不是义务的终点,务必确保每一位醉酒同伴安全到家或得到专业照料,切勿将醉酒者独自留在公共场所而处于无人监管的险境。

纵容酒驾 害人亦是害自己

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到老乡李某住处,中午去饭店就餐,席间二人共饮一瓶白酒。餐后,吕某驾车送李某回住处,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吕某受伤。法院判决认为,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是其法定义务。李某明知吕某酒驾而未劝阻,还搭乘其车回家,致吕某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法院酌情认定,吕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要坚决劝阻酒后驾车行为,不纵容、不搭乘酒驾车辆,必要时可代为叫车、联系代驾或通知家属来接。

恶意灌酒 借酒敲诈触刑律

吴某、季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与曹某共同商定,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酒驾欲报警要挟,索要钱财。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犯罪分子亦被依法判决。

法官助理段皓、崔傲松同时提示:“在酒局中存在恶意灌酒并利用酒局实施犯罪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对于恶意劝酒、借酒滋事、趁醉打劫等行为,法律将严惩。”对于异常酒局应推尽推,酒后也要规范自身言行,莫让酒局成为他人发泄私愤、实施报复、谋取利益的工具。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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