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分手后男方泄隐私 构成人格权侵害

2026-04-01 00:45 新京报

来源标题:分手后男方泄隐私 构成人格权侵害

妇女在恋爱交友、婚姻家庭中遭遇人身、财产权益侵害,该如何依法维权?哺乳期女职工因拒绝调岗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首先介绍了北京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总体情况,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几类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中。从北京三中院近年的审理情况来看,相关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妇女维权意识增强,维权主动性显著提升;二是侵权场景愈发多样,网络侵权案件增多;三是案件举证难度突出,对司法审判提出更高要求。针对此类案件,北京三中院选派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审判理念为指引,将“法理情融合”运用到审判实践全过程,提升涉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促进“三个效果”统一。

案例1

丈夫家暴致妻轻微伤 法院判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据悉,杨某与郑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认可二人于2024年开始分居。杨某主张二人分居前一日,郑某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殴打她,导致她头部、面部损伤,肘部、膝部挫伤。后杨某报警,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杨某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郑某认可曾经殴打过杨某,杨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郑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暴力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严重违背禁止家暴的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尽管双方对分居及暴力事实无争议,但过错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杨某的诉求,酌情判定郑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郑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给杨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法院对杨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酌情支持。

法官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明确否定、严格禁止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

分手后男方泄隐私闹事 法院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田某(女)与孙某(男)为男女朋友关系,后田某提出分手。二人分手后,孙某擅自多次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田某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播放量,其还到田某工作单位闹事,田某遂报警。田某认为孙某的行为导致其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已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对田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生效裁判认为,孙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属于田某的个人信息,部分内容甚至涉及田某的隐私。孙某该行为明显属于泄露、传播田某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侮辱田某人格尊严,给田某造成精神损害,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孙某的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影响,法院判决孙某在其个人网络平台账号发布声明公开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

近年来,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女性受到纠缠、骚扰,个人隐私被泄露、传播,由此遭受网络暴力甚至人身安全受到侵犯和威胁的案件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人身伤害等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权益等最基本权利的侵害。法治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上述规定为保障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免受他人暴力威胁、网络侵害等行为的侵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孙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损害了田某的人格尊严,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构成对田某人格权的侵害,判令孙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通过网络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仅为网络对妇女权益侵害等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还有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妇女人格尊严的法治共识。

案例3

离婚后宅基地被占 法院帮离异农村妇女确认房屋份额

据悉,赵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赵某又将刘某及其父母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至法院。离婚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的生效判决确认赵某对某宅院(以下简称涉诉宅院)17间房屋内的9间平房享有所有权,赵某亦为该宅院所在的农业家庭户,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刘某之母杜某擅自雇佣他人将赵某所有的上述9间房屋拆毁。经鉴定,被毁坏的房屋共计价值1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2年,刘某在未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涉诉宅院剩余房屋并与其现任妻子杨某共同出资156万余元翻建了南北两栋二层楼房,共建房屋22间,占用了赵某原有房屋对应的宅基地面积。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宅院内新建房屋22间中的9间归其所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对涉诉宅院内原有9间房屋的所有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作为该宅院所在的农业家庭户,她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杜某雇佣人员擅自拆毁,后刘某与杨某出资在涉诉宅院翻建两栋二层楼房,占用了赵某房屋的宅基地面积,对赵某享有的物权构成侵害。侵害物权的救济方式,一般包括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刘某已在涉诉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如恢复原状,需拆除新建二层楼房,会造成各方当事人较大损失。现赵某要求确认新建二层楼房中部分房屋归其所有,作为物权损害的救济,符合经济、便利的原则,亦符合法律规定和涉诉宅院的事实状态。关于确认的房间数量,需根据原有房屋面积及房屋状况、新房的造价、设备设施、房屋新旧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经鉴定评估,赵某被毁损房屋价值1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物权,最终判决确认新建楼房中4间房屋归赵某所有。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张静姝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