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不料撞死人后才知道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竟是需要上牌照的电动摩托车,事故不仅让她赔偿了近80万元,还带来牢狱之灾。出狱后,王女士起诉商家,索赔近百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其于2008年12月3日在李某经营的电动车店购买了宝岛公司生产的一辆电动车。当时,经销商特别说明该车是符合国家要求可以上牌照并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李某还开具了盖有北京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经查,该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使用的是北京陶朱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后陶朱公司补开了购买证明。2014年10月19日,王女士驾驶着购买的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后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驾驶的车辆是与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获刑1年3个月,并被判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近80万元。
王女士认为,其之所以遭受牢狱之灾并支付赔偿金,是因为购买了假冒的“电动自行车”。商家以电动摩托车充当电动自行车销售,是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原因,因此王女士把李某、陶朱商贸公司和宝岛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