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进入三审

2016-11-24 03:58 北京日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 霾入法得到保留

霾到底属不属于气象灾害一直引发广泛讨论。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维持霾入法,霾将作为气象灾害的一种进行防治。同时,将霾等气象灾害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本市将可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条例在制定中维持霾入法的规定,从侧面表明了政府对治理雾霾的重视。霾入法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这才是将霾纳入立法的真正意图。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地方性法规将霾纳入立法,北京并不是独一份儿。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其列入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也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法规调整范围。

为了进一步厘清气象灾害预报部门和隐患治理部门的责任,明确“防”和“治”的关系,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将气象灾害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

大型活动要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大型群众性活动多是本市一个特点。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具体修改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

公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调整活动方案。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农村多种方式传递预警信息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提出,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

在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方面,农村地区是薄弱环节。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和手摇报警器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