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制度概要

2017-01-0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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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中国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政协的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实行“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其参加单位中包括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8个主要人民团体,中国56个民族和五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物,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

中国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政协中,各民主党派可以就国家和地方大事和多党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以本党派名义通过多种形式发表意见,开展政治协商,同共产党实行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加强。

中国政协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国政协作为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载体,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协商议政,是扩大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

中国政协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与国情和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形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中国政协的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政协全国委员会从一届开始,迄今走过60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二届。

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九个专门委员会如下: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委员会

8、外事委员会

9、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如表2。

全国委员会辖设三个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济社会领域里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组织。成立于2001年7月2日。宗旨是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国际协会的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简称“中宗和”)是由中国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人士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4年7月2日。宗旨是高举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发扬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各宗教团体的团结和睦,发展同各国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

地方委员会

中国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地级市委员会,县、县级市委员会三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设立了政协组织。截至2008年底,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118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63.2万人。

中国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主要职责和工作机构的设置等,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做法而定。

上下级政协关系

上级政协组织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的指导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工作会议;

2、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3、上级政协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领导人到下级政协视察指导工作;

4、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下级政协的领导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上级政协和下级政协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6、上级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同下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

政协界别

中国政协组织由界别组成。历届政协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为:

1、 中国共产党

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 中国民主同盟

4、 中国民主建国会

5、 中国民主促进会

6、 中国农工民主党

7、 中国致公党

8、 九三学社

9、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0、 无党派人士

1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2、 中华全国总工会

1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4、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15、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16、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19、 文化艺术界

20、 科学技术界

21、 社会科学界

22、 经济界

23、 农业界

24、 教育界

25、 体育界

26、 新闻出版界

27、 医药卫生界

28、 对外友好界

29、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 少数民族界

31、 宗教界

32、 特邀香港人士

33、 特邀澳门人士

34、 特别邀请人士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人,其中中共委员895人,占39.99%;非中共委员 1342人,占60.01%;妇女委员393名,占17.6%。56个民族都有委员。此外,还有中国各大宗教团体负责人,有台湾同胞和香港、澳门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专家,有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等。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以全国政协名义召开的专题协商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别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政治协商依照程序进行。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中国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有: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反映社情民意、各种协商例会,各种专题议政会、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政协委员参与中共党委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和巡视。

责任编辑:巢晶(QN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