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产生,也可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过,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不过,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选民推荐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选举法还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正式候选人由协商或预选确定。如果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需要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