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全体会听取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说明

2017-01-17 13:5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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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市人大全体会听取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说明 如表决通过政府规章满两年应制定法规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1月17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柳纪纲所作的关于《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后,各代表团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分团审议。   

据介绍,《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通过实施,距今已经十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式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草案对照立法法做了一致性的修改,增加了有关立法宗旨和原则、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

规章实施满两年应立法  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法晚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同时规定,起草法规案应当针对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调查研究,避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进行预案研究。

涉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立法听证

为拓宽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条例草案中还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其中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如果法规案的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  作者: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