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代表:人大审议地方法规应公开代表意见

2017-01-18 03:04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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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人大审议地方法规应公开代表意见

17日,参加北京市人代会的各代表团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表示,在地方立法的制定过程中,为了扩大民众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针对法条的讨论和发言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焦洪昌代表表示,近两年,本市在立法工作上有了长足进步。在立法工作中,人民的参与力度越来越大,无论是此前出台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还是本次审议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都放到市人代会上进行审议,说明了本市的立法工作越来越民主化。

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有序参与,体现人民意志。”焦洪昌认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发表很多意见,但现在民众都不了解他们到底提出了哪些见解。无论是对扩大民众参与,还是未来学界对法律条文的学术研究,向社会公布这些意见都大有益处。“可以尝试建立法定平台公布这些意见,供民众查阅,以便于民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有意见也可以直接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沟通。”

另外,焦洪昌代表表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部分有争议的条款。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争议的重大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而市人代会并没有这个权利。“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本地最高权力机关,也应当具备就重大有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的权利。”

焦洪昌代表还认为,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在对法规内容进行审议时,应当邀请议案提出者参与。“议案提出人辛辛苦苦调研写议案,应当有现场听取审议的机会。无论该议案是被否决还是被通过,都应该给对方一个答复。”

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法规案的提出主体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即将试点的监察委都不是提出主体。焦洪昌代表认为,这三个机构都掌握或即将掌握大量人才和信息,从法规案的提出来说,建议应当赋予这三个机构提案权,从而可以提出更多、更专业、更接地气的议案。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