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同比上升23.6%和31.3%

2017-01-19 05:50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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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去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同比上升23.6% 31.3%

1月18日上午,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向大会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2016年仍然保持惩腐肃贪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16年全年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68件526人,同比上升22.5%和26.1%。查办贪污贿赂犯罪379件434人,同比上升23.6%和31.3%;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89件92人,同比上升41.3%和29.6%。其中,查办省部级领导干部案件4人,查办贪污贿赂百万元以上案件136件。

此外,检察院还专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贪腐案件。重点就房屋交易税费、征地拆迁、“煤改电”及通信基站建设等领域开展专项打击,共立案98件110人,超过全年反贪立案总数的四分之一。严查乡镇工作人员伙同农村“两委”人员虚假购煤骗取政府补贴款案件,涉及清洁型煤1万余吨,涉案金额600余万元,保障了“减煤换煤、清洁空气”政策的实施。

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还提到,要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北京是中央确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个试点省市之一。根据试点决定,检察机关撤销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整合、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数说

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及毒品犯罪2354人

起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10人

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288件533人,同比上升38.5%和36%

共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96件,纠正率达89.6%,同比上升20%

对650名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被采纳523人,同比上升100.4%

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33件,其中,24名罪犯的缓刑、假释被撤销,3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收监执行

解读

体制创新

成立工作小组配合监察体制改革

报告原文: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北京是中央确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个试点省市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检察机关撤销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整合、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解读: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落实相关部署要求,成立配合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启动改革试点方案和检察机关自身改革的十余项配套文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造北京经验。

建立审查逮捕公开听证

报告原文: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听证模式,强化证据审查亲历性,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解读: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即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对逮捕必要性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等案件进行听证。听证会由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主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亲属和邻居、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等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社会人士组成听证团。听证团通过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问题、社会危险性等听证内容进行了解,最终决定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听证模式,是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尝试。公开听证制度的建立,是要改变以往审查逮捕决定封闭运行的模式,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文/本报记者 刘旭

优化内设机构

报告原文:探索创新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适当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

解读: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短板,监督职能容易被办案职能冲击,成为副业。有必要按照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在现行诉讼流程设置之外成立单独的监督机构,解决诉讼与监督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

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也要适当分离,案件办理强调对案件的依法处理,案件管理则强调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过程控制、统一考评等,分离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改革的实践证明,由检察管理监督部等部门专司案件管理职责,加强了对案件的专业、统一、归口管理,保证了案件管理工作的统一规范,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

此外,还要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将检力资源向业务一线倾斜,突出检察业务核心地位。

设立专业化办案机构

报告原文:推进专业化改革。立足北京功能定位,在不同层级和区域检察院设立经济犯罪检察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部、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等专业化办案机构,实现专案专办、术业专攻。

解读: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知识产权、高科技等一些特殊领域与类型的案件在北京地区呈上升趋势,而这些案件往往专业性强、敏感度高、办理难度大,缺乏专业办案力量难免影响办案质效。正基于此,北京市检察机关全力培养专业化队伍。其中,东城区检察院设立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

专业化团队的优势在于集中专人办理一类案件,容易对这类案件形成办案经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犯罪规律、作案手段、证据标准等各个方面开展专业研究。

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工作人员刘洋表示,网电部对于培养专业化的办案人员形成了完整机制。新人加入,首先“迎接”的是经验丰富的承办人和精通网络知识的年轻人,他们会向新成员介绍有关网络和电信犯罪案件的办理经验,不定期的新类型案件研讨早已成为惯例。

据悉,司法改革之后的东城区检察院网电部配备有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4名,都是具有丰富侦监、公诉业务经验以及掌握一定计算机、互联网专业知识的干警。在此基础上,东城区检察院一方面借助内外部力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则与高校开展深入交流合作,充分借助首都高校、科研机构的师资优势,提高人才的成长速度。

结合当前金融犯罪的新特点,此次司法改革中,北京市检察院和全市部分分院都设立了专司金融、经济犯罪的专业化检察部门。业务骨干人才则被选派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市检察院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班。此外,这些专业化部门还与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联系制度以及疑难案件专家研讨制度,构筑起专业的咨询和培训平台。

大要案

妥善处理集体信访

报告原文:妥善处理了“e租宝”案、“成吉大易”案等集体信访,维护了首都安全稳定。

解读: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62亿元,实际吸收资金598亿元,涉及投资人约115万人。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以“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凌云矿业投资基金”“成吉大易项目基金”等项目为诱饵,承诺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且年投资回报率约12%-180%,变相吸收2.5万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7.9亿余元。截至案发前,有64.5亿余元不能归还。

201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姚恒艳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德鹏等18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尚在审理中。

查办骗煤补案保大气治理

报告原文:专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贪腐案件。

解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官贪腐问题,开展小官贪腐专项行动。前期,经过深入调研和排查,确定了房屋交易纳税、“减煤换煤”以及“煤改电”、通信基站建设、拆迁、污水处理五个重点领域,共立案98件110人,超过全年反贪立案总数的四分之一。严查乡镇工作人员伙同农村“两委”人员虚假购煤骗取政府补贴款案件,涉及清洁型煤1万余吨,涉案金额600余万元,保障了“减煤换煤、清洁空气”政策的实施。

社会治理

办校园欺凌专题教育21次

报告原文: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举办防治校园欺凌专题教育21次,受众达7000余人。

解读:2016年,全市校园欺凌案件数量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6%,北京市检察系统对校园欺凌犯罪审查批捕35人、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犯罪56人。北京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主任岳慧青介绍,校园欺凌案件的数量在近些年并没有明显增长。

文/本报记者 刘旭

86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报告原文: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对初犯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86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解读: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种类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规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

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被发现需要追诉的漏罪,且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5件

报告原文:推进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坚持以人民群众关切的领域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防治,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深入摸排和调查公益诉讼线索174件,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履行职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解读:2015年7月,北京等13个城市试点公益诉讼改革,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杨琳(除署名外)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