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标准开始执行,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以内。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将依据相关法规执行高限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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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08:36 千龙网
2017年4月1日,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标准开始执行,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以内。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将依据相关法规执行高限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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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薇(QN0003) 作者:时政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