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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后北京首起指定监护案 法院当日办结申请

2017-10-17 15:03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法院当日办结申请

近日,一起当事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宣判。据了解,这是《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崔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独子小江。2012年,崔某因突发脑溢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今年3月,经小江申请,昌平法院确认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崔某丧失自理能力后,小江和李某均对崔某悉心照料。现因崔某的父亲去世,其各项继承权利亟待主张和维护,但崔某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没有为其指定监护人。李某和小江虽然都愿意担任崔某的监护人,但李女士认为她是崔先生的妻子,应当为崔先生的监护人;小江则认为李女士年龄较大,自己年富力强,更适合作为监护人。母子二人遂于10月10日向昌平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为崔某指定监护人。

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快速审理,该案由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王磊承办,于当天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崔某的配偶,在崔某丧失行为能力后依法应当由其担任崔某的监护人,且李某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与崔某的夫妻感情深厚,由李某担任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崔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能够照顾好崔某的日常生活。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李某为崔某的监护人。

判决后,小江和李某对王磊法官公正高效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不管谁当监护人,母子俩都会一起照顾好崔某的生活。

这起案件的审理适用了《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关于监护制度变化的规定,是北京法院首例当事人直接申请指定监护的案件。本案承办法官王磊介绍,此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只在相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决。

而《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使当事人可以选择跨过相关组织指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极大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娜作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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