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有个别商贩企图通过销售烟花爆竹短时间内大赚一笔。然而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因其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便是在非禁放区域,也只有在取得相应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售卖。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因贩卖烟花爆竹而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月初,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存放在位于延庆区某镇的一家公司南院库房预备销售。同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该公司库房查获烟花爆竹共计2918箱。经北京烟花爆竹协会评估,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案发后,涉案的烟花爆竹均被收缴。6月,民警在延庆区将王某某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承办本案的法官提醒,随着春节临近,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些商家为了赚上一笔,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市民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等各个环节,都应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