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2017-01-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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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基数加人口数”,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所规定的上限,即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计算增加的代表数相加,为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确定的方法:

一是,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二是,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总名额上限为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湖南省没有人口超过165万的县。为了体现民族平等、地区平等,选举法还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另加5%是指在基数和按人口数增加代表名额两项之和的基础上,再增加5%,但是名额不得突破选举法规定的最高限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是指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而不是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多。

选举法第十二条对代表名额确定的主体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对于确定的代表名额,以后的换届选举都要按照这个名额执行,不再重新确定。

同时选举法也规定了两种可以依法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特殊情形:一是,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二是,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把握这两种法定情形必须注意:一是,导致人口变化的原因必须是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出生人口、新建小区的人员正常迁入等导致人口增加的不在此列。二是,人口的变动必须较大,即人口增加或者减少的幅度较大。对于个别符合选举法规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将在5月份依法作出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的释义,需要重新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依据,以公安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为主,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计入户籍所在地。

责任编辑:巢晶(QN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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