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1月17日上午召开的市人大第三次全体会上,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晓娟关于《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安排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城市已建成区域应利用现有资源开辟公益性或者专业运营的全民健身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专业运营的体育场馆,所属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公益性或者免费的全民健身场所。场馆及附属体育设施应在社区共建范围内为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居民提供适当的公益性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对于中小学校的体育场馆和设施,条例草案规定,其主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辖区和社区内有序开放。
“广场舞大妈”健身扰民的消息屡次见诸报端。条例草案规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警方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