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经2017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任命于波同志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7-09-27 10:09 房山区官网
来源标题:关于于波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经2017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任命于波同志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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