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冲突——依“仪制令”定责
现代交通事故里,经常出现双方均违反交通规章的情况,因此要区分主次责任。而在古代也不例外,在偶然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中,双方也会依据“仪制令”的不同规则为自己辩解。
南宋俞文豹著有《吹剑录》,该书主要内容是杂记南宋宫廷、官场及民间之遗闻轶事,其中就有一例有关交通事故的,十分有趣。一位士人走路时被负重的贩夫撞破了衣袍,到临安府评理。府尹曰:“轻盍避重?”令(贩)夫拜之。士人曰:“贱合避贵,必欲偿背。”京尹曰:“背直几钱?”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偿汝十千,汝还他八拜。”士人语塞。府尹断案,依据“轻避重”,判士人负主要责任,但士人却依据“贱避贵”,要求贩夫赔偿。府尹又巧妙的提议由贩夫赔钱,但士人要还以八拜。在等级分明、讲究面子的社会,让士人八拜,他无疑宁可不要赔偿,也想息事宁人。
明朝也有类似的趣事。明崇祯辛未(1631)进士李清著有《折狱新语》一书,书中记载:有农夫担粪过桥,一武举人着新衣大摇大摆地从对面走来,农夫一不小心,溅出了粪水,沾污了武举人的新衣。举人定要其赔偿,农夫赔礼,愿为其洗净;举人却不答应。县令问明情由,说:“新衣被污,实在不对。”令农夫礼拜陪情,脏衣由武举人回去自洗。武举人仍不答应,一定要赔他一件新衣。县令说:“好,衣服由我负责来赔。但你轻不避重,依法例,该笞你四十;看在你是举人的面子上,减去一半;如果你愿意拿回自家去洗,再减一半;只打十下,如何?”武举人连忙求情:“衣服我自己洗,自己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