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飙车肇事重则流放三千里(6)

2016-01-27 11:02 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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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局部交通

《清明上河图》中描绘了宋朝时繁华的都市生活,从中也能看出当时的交通秩序

保辜——古代保护受害者的专门条款

在交通事故中,撞了人、撞伤人和撞死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肇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在这一点中,古代和现代也是一脉相承的。在现代,撞伤人要承担包括后期治疗在内的医疗费用,如果伤者不治身亡,肇事方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古代,则有专门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唐朝沿用了前代的规定。在古代的科技条件下,对于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古代刑法中设立了保辜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这种制度就称为保辜,所定保证期限称为辜限。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清律中对保辜期限专门注释:“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现存资料对古代如何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记载较少,较为完整的一份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出土的文书,其中有一件是唐代地方官府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卷宗。该份名为《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事案卷》的案卷,目前收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该文书卷首残缺,结尾完好,中间或有残缺。经北京大学教授刘俊文考证,此案卷系唐肃宗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审理的案件。根据卷宗记载,当事人康失芬在通往城内的道路上驾车快速行驶,致使车马不受控制,轧伤了在门前玩耍的两名儿童,致两名儿童身受重伤。官府在确认案件事实后,责令被告康失芬实行保辜。

在康失芬一案中,主审官决定先保辜五十日,减一等处罚。康失芬为免于监禁之苦,同意实行保辜,并找人担保。担保人保证康失芬支付医药费,并且不随意离开居住地,如反悔或逃亡,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文/杨昌平)

责任编辑:巢晶(QN0034)  作者: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