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拟发布红色(一级)预警或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当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通报解除预警信息情况。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报的预警信息,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按照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警响应,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3.2 灾情管理
3.2.1 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1)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分别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响应等级的,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突出情况,市民政局自接到相关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报告后,应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最迟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
(3)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市、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区民政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市、区政府应按照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程序和统计指标内容要求报送灾情信息。
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在启动本制度后的初报阶段,市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区级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政府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后即进入核报阶段。市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区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核定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核定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7)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3号)规定程序办理。
3.2.2 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管理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市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相应救助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