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善后救助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结束后,视情况,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开展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灾害损失特别严重需中央给予资金支持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受灾家庭生活困难,过渡性生活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1.5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及受灾人员的特殊需求,开展相应的应急救助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由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2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核后下达。同时,视情况向民政部申报住房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局。
6.2.5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