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市、区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应急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各区政府应承担一般性应急救助的主体责任,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评估灾情后,根据需要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7.1.5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筹资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统筹规划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积极开展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试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首都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储备规模。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灾物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救灾物资代储管理。
7.2.5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协调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统筹和调配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类物品、救生类物品、医用物品、取暖照明类等救灾物资。
7.2.6逐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管机制,强化救灾物资综合、动态管理。
7.2.7健全社会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7.2.8建立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期间,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安置场所保障
7.3.1各区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3.2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在每年12月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避难场所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7.3.3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市有关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灾情需要负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加强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建立先进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7.4.2完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区、街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建立灾害预防、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辅助决策系统。
7.4.5建立灾害救助数据库,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和快速评估系统,提高灾情信息会商、分析、研判、评估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完善各级应急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居(村)委会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灾害信息员达到1.2万人。
7.5.4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5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发挥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中的所用,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7.5.6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委牵头,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运力保障。市公安局交管局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交通通道。
7.7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进入救灾现场和疏散安置场所,对伤员及时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安置群众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商务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8 治安保障
7.8.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8.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负责疏散安置场所和转移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9 救灾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建立应急救助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0.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事件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10.2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
7.10.3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发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动员与资源整合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及交流合作机制,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1.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7.11.2市、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应急反应能力。适时开展对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培训。
7.11.3 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11.4 各区应急救助机构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的演练。
7.11.5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