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对灾区开展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有序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军队加强救灾及捐赠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运送救灾物资,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7)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呼吁救灾援助,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灾情的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启动接受救灾捐赠机制。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5.3.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响应。
5.4.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自然灾害一次性过程涉及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区,需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市周边省市,需统筹协调的。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依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作相应调整。
5.6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市、区政府或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灾情评估、核定及发布,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外省(区、市)发生民航、铁路、公路等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特大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市居民伤亡,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相关省(区、市)提出需本市协助开展相关救助工作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相关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种类调整参与的部门和单位)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
(2)工作小组按照事发地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伤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及善后救助工作。
(3)工作小组每日定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做好伤亡人员在京家属的善后救助及抚慰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伤病人员的转京医疗安排。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在途接送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助工作经费。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伤病人员及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本市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外省(区、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紧急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需本市给予应急援助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援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民政部和受灾地区省(区、市)民政局联系并核实灾区受灾情况。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12个小时内制定应急援助方案,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将有关应急援助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办。
(2)上报的有关灾情及应急援助方案,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急件办理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批示转市应急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援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援助资金的拨付。
(4)市民政局、市商务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筹集和援助工作,北京铁路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做好物资调运运输保障。
(5)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本市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统筹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协调制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方案。
(6)加强京津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体化进程,建立区域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调配机制、灾害救援联动机制、应急演练联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