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