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3)

2016-11-24 18:2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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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事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典型事件案例研究;运营单位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保护区等设备设施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当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时,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安全监管、卫生、园林绿化、质监、环保、城市管理、地震、气象、供电、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进行研判。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市应急办通报。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对于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要通过企业官方网站、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必要时,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

3.2.2预警行动

(1)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立刻进入待命状态,根据指令随时快速到达抢险救援点位;科学调配和配置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并及时根据任务需要做好调整、补充工作;特殊情况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等准备工作。

(2)防范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轨道交通系统内设备设施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备设施状态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故障暂时无法排除的,要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根据客流来源和分布预测情况,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由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协调组织地面公共交通进行接驳疏导。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轨道行驶区、车辆段(停车场)、变配电站、设备间、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巡视,加强对运营线路、车辆等重点设备设施的巡检紧固和监测值守,必要时可针对重大安全隐患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保重点区域安全、重点设备设施运行可靠。

(3)宣传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办、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按照信息发布渠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对市应急办要求核查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

3.3.1行业系统信息报告

(1)首报。事发单位在核实突发事件基本要素(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后,立即报告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0分钟。

首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影响范围、发生的可能原因等。对于事件紧急,且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情况的突发事件,可按照“边报告、边了解情况、随时报告”的原则上报。首报应当优先采用电话、800兆电台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

(2)续报。事件处理过程中应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事件处理进展等情况,直到处置结束。

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存在的隐患、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续报可以采用值守应急系统、计算机网络传输、传真等书面报告形式。

(3)总报。事件处理结束后三天内(遇节假日不顺延),事发单位应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详细报告事件处理结果。

总报内容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总报可以采用应急值守系统、计算机网络传输、传真等形式报告;较大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总报应当采用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3.3.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报送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如下要求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

对于初判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或可能造成运营中断30分钟以上的事件,应及时向市应急办上报。

对于初判为较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或按相关规定需向市应急办报告的事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上报,电话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对于要求口头核报情况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

(2)运营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3)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相邻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报相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4)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并由市应急办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上述运营突发事件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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