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重点地区:主要指天安门地区的天安门东、天安门西、前门站等,处于交通枢纽及重要换乘站的北京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西直门站、东直门站、四惠站、四惠东站、复兴门站、建国门站、国贸站、崇文门站,处于重点商业区的王府井站、西单站、东单站等。
重要时期:主要指春运、暑期运输、冬季运输,元旦、清明、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国家、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时期。
7.2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相关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2宣教、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市轨道办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制作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轨道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知识。
(2)培训
市轨道办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成员单位、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运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提高运营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能力。
(3)演练
市轨道办应根据本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7.3.3预案修订
当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7.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7〕4号)同时废止。
7.3.5预案体系
本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级专项、行业监管、企业处置三级预案管理体系。其中,市级专项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行业预案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企业预案由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并发布。